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检察院二次批捕可以吗?

  一、检察院二次批捕可以吗?
  
  
  只要满足批准逮捕条件的,就可以批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在得到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可以启动逮捕的程序。不管是否是二次侦查,只要证据在充足,就可以逮捕。但是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来说,逮捕必须按照流程的规定,被逮捕的公民不能被虐待。
  
  
  
  
总结:一、检察院二次批捕可以吗?只要满足批准逮捕条件的,就可以批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


·东莞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那么,东莞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职责有哪些呢?相关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


·毁约方不愿出示原合同怎么办
      毁约方不愿出示原合同怎么办另一方出示合同即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想毁约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毁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


·经营范围变更决议书包括什么内容?
      经营范围变更决议书包括什么内容?如果我们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活动后,发现我们经营的范围并不能够符合市场的需要,这个时候可能我们就想要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开股东......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些什么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些什么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2、避免求快......


·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指什么
      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指什么?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


检察院二次批捕可以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