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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只有法定期间一种吗?

  诉讼期只有法定期间一种吗?
  
  一、诉讼期只有法定期间一种吗?
  
  不是只有这一种;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是指民事诉讼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期间。对于法定期间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相互协商 、约定而改变,也不得由法院随意变更。法定期间包括当事人的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间,被告人答辩的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间,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等等。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某一诉讼行为的进行所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具有灵活性的特点,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可以变更。指定期间有人民法院决定的某一案件的开庭时间,延期宣判的开庭时间,通知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特定时期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等等。
  
  诉讼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计算方法以邮件上的邮戳为准。
  
  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必须在合法的期间内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活动,行使审判权,也必须在合法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论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人民法院,不遵守期间规定的,他们的诉讼行为就不合法,是无效的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期是针对于诉讼的时间规定,而且不同的案件的规定的诉讼期就会不一样,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会结合案件来进行判定,不管是法定期间还是法院指定的期间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所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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