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有时也被成为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他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由造成他死亡的相关责任人给与死者家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由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项目构成。死亡赔偿金与当地的收入水平、死者户口性质、死者年龄等因素有关。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水平来计算的。2.其中,城镇户口的按照当地上个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按照当地上个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计算。计算年限为20年,但死者为60周岁以上的,他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标准就减少一年;死者为75周岁以上的,计算年限为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从法律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几个重要因素。除了死者的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区别外,死者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对死亡赔偿金的影响也比较大。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在经济发达地区死亡和经济落后地区死亡的,他的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差额就会非常大。
  
  
  
总结:死亡赔偿金,有时也被成为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他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由造成他死亡的相关责任人给与死者家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由丧葬费、死者生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岁?
      一、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岁?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


·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
      计划生育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国策,而父母在政策之外生育了子女的话,那么此时就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点,但却不知道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关于这个问题,......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意思?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意思?一般,在各种专业领域,对于一些专有的名词,我们会有两种解释,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具有特定对象的一种解释。而广义的范围就比较大......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他们的本质上都是属于一个归责原则,他们虽然同属于归责原则,但是他们在一些地方是不同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两种归责原则的区分也......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