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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是因为案件原因出现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庭调查工作,这时第三人需要提交答辩状。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期限为15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区别
  
  1.简单的说就是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2.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答辩期限是罚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3.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
  
  4.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仍需要质证)
  
  5.民事诉讼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但因个案不同,仍需谨慎对待,以免错失良机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期和答辩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川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举证期限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权利。
  
  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内未能提交答辩,也可以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当庭答辩。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将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证据的原件则待正式开庭时带到法庭质证。
  
  举证期限以及答辩期限分别是几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综上所述,一般开始了民事的起诉之后都需要给被告一定的时间来准备应对的材料和证据,在保持二者之间的公平状态之后才会开庭,但是因为被告准备的时间将直接决定原告已经可能遭受的利益,所以给被告的期限往往都只有半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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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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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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