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网络诽谤罪如何取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便利也带了了很大的缺点,许多不法分子频繁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炒作等违法行为,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上面的规范管制。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对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并不是非常严厉,并且起诉的规范并不是很明确,比如网络诽谤罪想要起诉比较困难,有些网络罪名不能很好的定下来,这些问题都需要调整相关的立法,所以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在司法的适用层面上,需要准确的认定网络故意挑衅滋事闹事犯罪、诽谤信息和虚假的信息、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这些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问题。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争吵的事情,难免会和他人产生不愉快闹矛盾,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就会比较容易做出一些诽谤他人的事情。而这个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对侵权的行为,是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网络诽谤如何取证1. 如果是在网络上进行诽谤,可以将诽谤内容截图下来作为证据2.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网站的后台调取数据3. 还可以有书面证据、录音视频等证据4. 证人的证言诽谤的构成要素1.
  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是故意捏造并且大范围的散布了一些虚构的事情,并且这些事情足以破坏别人的名誉,还会对他人的人格造成贬低损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2. 侵犯的对象是一个自然规律出生、并自然生存的人、不能是个虚构的人。3.
  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我们国家而言,16岁以下是限制了民事责任能力人,即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16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对一般的诽谤行为需要年龄满足16周岁。如果是16岁以下的人做出了诽谤的行为,则由于诽谤人尚未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4.
  诽谤从主观上来说得是故意的,故意的去散布一些,明知道自己这么做,会损害他人名誉的一些事情,以及明知道自己这么做会给他人名誉带来危害的结果,但是散布者正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去做了这些事情。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损坏他人的名誉。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做这个事情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散布的这个事情是虚假的,以为是真实的事情从而广泛散布,或者说是把某种虚假的事情进行了扩散,但是并不是出于想要损害他人的名誉为目的的话,是不构成诽谤的。所以,在法律面前,恶意诽谤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自己受到别人的恶意诬陷,诽谤的时候,需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随意诬陷他人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便利也带了了很大的缺点,许多不法分子频繁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炒作等违法行为,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上面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标准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父子因宅基地归属问题闹上法庭,土地确权证上到底写谁名字?
      一、建房时出资的家庭成员拥有房屋份额吗?1、原则上谁出资谁就有房屋的份额,但如果你只是为了帮助家人建房而出资,并不想获得产权,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你的份。但老魏显然没有放弃产权的意思。......


·犯罪未遂的应该怎么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


·物业合同到期物业不走咋办?
      物业合同是在搬入小区房子之后必须要经历的合同签订过程。但是如果物业合同到期物业不走咋办?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帮助自己。下面为您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向您介绍一下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注意事......


·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一、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件,此时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要是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呢......


网络诽谤罪如何取证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