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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后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什么?

  民法总则变更后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什么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以看出新民法总则加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二、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降到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见民法总则降低 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酱油八岁就可以打了。
  
  三、民法总则变更后带来的积极影响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总则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可 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作为监护人 。并且为了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还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
  
  四、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民法总则变更后带来的积极影响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六、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取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安全越来越重要,不少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层出不穷,目前总则规定, 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 有法可循。
  
  七、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等法人资格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并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等法人地位。
  
  八、"绿色环保"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环境,对于损害环境的必须"恢复原貌"。
  
  九、虚拟财产"实体化"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财产更为突出且具有现实利益,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更为显示出法律的与时俱进。
  
  十、儿童性侵维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法律规定更具有实际意义,很多未成年因心智或其他因素不健全容易被他人唆使,因此诉讼时效自年满十八周岁计算颇为重要。
  
  十一、时效排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以上得知,民法总则变更后的影响的确是积极的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接地气。切实保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让老百姓遇到侵权事件有法可依,因此在民法总则变更后作为公民应该熟知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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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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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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