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法院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法院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债权。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 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起诉,就没有风险了。 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在我国相关的诉讼人,想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在案件诉讼期内进行办理。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院受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相关的案件时间进行受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办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都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如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不能准确区分这两者的话,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定错罪。那到底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多少要判刑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多少要判刑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


·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的种类有哪些?
      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的种类有哪些?一、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城市房屋是房地合一的,仅有房产证;农村房屋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因此,有没有土地使用证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房产证上2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么回事?
      房产证上2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么回事?我国采取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制度,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特点。因为大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都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所以很多人都在担心土......


·我们大家都知道
      我们您都知道,剐蹭是新手车主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修复起来并不麻烦,但是如果是由对方剐蹭,应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有人认为对方应该支付误工费用和折旧费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方......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