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时间限定有多久

  一,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时间限定有多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理赔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交通事故的理赔需要在有关的材料的基础上可以操作,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保障,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应对,毕竟涉及自己的核心利益,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较多的问题,就会导致事情的无效性,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而确定自己的权益。
  
  
  
总结:一,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时间限定有多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房产证和土地证合并了吗
      房产证和土地证合并了吗我国现在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合一,并且也有个新的名字,叫不动产登记证。“两证合一”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是成为房地产权指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


·桐庐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
      桐庐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一般来说,这个诉讼费用你是可以跟律师自行协商,至于这个收费标准可以参考律师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只要不超过这个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你们是可以自行协商的,一般普......


·父亲去世后侄子有继承权吗?
      父亲去世后侄子有继承权吗?父亲去世后侄子没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叔叔去世后侄子是没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


·单位不给解除劳动关系不让上班有工资吗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利管理员工,但是员工之所以要听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也是因为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员工和公司本来就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服从于公司的管理就可......


·侦查阶段逮捕了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侦查阶段逮捕了的羁押期限是多久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应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的规定明确与否,可以将合同的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用以......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时间限定有多久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