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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传播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了,由刑法可知: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非法侵权公民信息犯罪的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研究犯罪客体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
  
  
  在网上传播虚假消息无疑是会污染互联网的环境的,故此任何人在发现虚假消息的存在时,都是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此时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协助调查虚假传播信息的案件。一旦找到了传播者,此时一旦会以诽谤罪来对侵权者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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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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