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

  
  一、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
  
  
  没有限制,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基本含义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综上所述,对从前的公司法当中对某些类型的公司是有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但是在新的法律制度当中也取消了这一规定,而且对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期限也没有特别的规定,由股东来进行自我的约定来确定时间。
  
  
  
  
总结:一、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没有限制,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交通事故打官司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打官司需要什么材料因交通事故赔偿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法院提供的资料有:诉状、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或工商登记资料)、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


·企业年金提取条件
      相信您对于养老金和公积金都很熟悉,但是对企业年金,相信知道和了解的人不是很多。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保障,其中不乏一些人有把企业年金提取的想法。但是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对企......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法律中规定职务侵占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里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毕竟此时要求是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的财物,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身份,自然不......


·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出售人(卖方):身份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买受人(买方):身份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居间人(居......


·一、自写房产遗嘱范文如何书写?
      一、自写房产遗嘱范文如何书写?遗嘱立遗嘱人:姓名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我与_______系夫妻关系,丈夫/妻子......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是谁,谁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是谁,谁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首先需要该商标属于注册商标,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才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那么您知道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包括哪些吗?而驰......


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