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实务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约定的分红标准是按照各自除投资比例或出资比例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股东间没有约定,那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而不是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东对利润分配有其他约定,例如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直接约定各股东获得利润的比例,而不考虑出资比例问题,都是可以的,只要股东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甚至可以约定某股东放弃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是不能约定某股东不承担股东义务。二、何谓分红?简单来说,就是对公司经营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分红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公司的股东,但是有些公司为了鼓励非股东担任的高管或其他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员工,也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三、是否利润都可以被分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只能是税后利润,而不能是会计利润或利润总额。而税后利润也并非能全部被分配给股东,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1.若公司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该亏损;2.亏损弥补过后,还需提取其中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用来分配。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能否分配?依据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五、违法分配利润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的分配原则,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权利义务相对的条件下,股东在公司利润分红时也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的利润,当然在例外情况下,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相应的分配比例,或者是股东之间有相应约定时,也可以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红。应当注意的是,公司在分配给股东利润时,不应当将全部利润都分配给股东。
  
  
  
总结: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实务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约定的分红标准是按照各自除投资比例或出资比例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合同到期提前多久签才可以
      合同到期提前多久签才可以一、续签合同提前多久合同到期续签的,无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


·离婚案原告不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


·怀孕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怀孕遭辞退如何要求赔偿
      虽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原则上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刚好遇到劳动合同到期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女职工怀孕合同到期了怎么办呢?要是......


·如果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
      如果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看具体行为涉及到哪个罪名罪名涉及到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未遂量刑可能从7年开始。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从5年开始。量刑在7年未遂可能从3年开始判罚。量刑在......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


·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有哪些?
      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有哪些?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