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化工厂排放油烟和噪音,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请求赔偿的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但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最近二十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三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你就不应对三年前的损害提起诉讼;如果几十年来你一直不知道受到污染损害,直至目前才知道,那么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从你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的权利。
关于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
作为污染受害者,你只要能够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实的证据即可,比如,因粉尘污染使你和你的家人患了某种呼吸系统疾病,噪声污染使你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等,而排污者要否认你的指控,他就要举出你的损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证据。否则,排污者就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你不必有关污染的证据。
关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对此法律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对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不管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人身受损害的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对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残废的,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权人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一般比较容易处理。然而,在环境侵权损害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痛苦,但却无具体财产损失的情况。比如,环境噪声使人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下降,恶臭使人头痛、恶心、寝食不安等。对此类尚无实际财产损失的危害,应当如何赔偿,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总结:关于请求赔偿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处理寻衅滋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处理寻衅滋事问题?寻衅滋事行为,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为寻衅滋事,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所进行的话,那么可能会造成整个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因此,对于这种行为自然是......


·双方一致同意 (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
      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


·一、醉驾交强险赔偿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醉驾交强险赔偿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⒈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如今,盗版和山寨产品横行,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是造成了很大损害的。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那么此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


·代通知金是可以免税的吗?
      代通知金是可以免税的吗代通知金是不能够免税的。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酒驾判了拘役后多久执行?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酒驾判了拘役后多久执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酒驾判了拘役后执行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刑事案件最终判决后应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化工厂排放油烟和噪音,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