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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
  
  (二)逆行
  
  (三)倒车
  
  (四)溜车
  
  (五)开关车门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是由交警作出划分。若是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定了事故各方对此次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之后,那么根据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再来计算应该就此次事故作出多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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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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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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