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竞业协议一般指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现代社会关于竞争这个话题是经久不衰,因为很多人或者说企业之间都存在着非常激烈的竞争状况,为了防止不正当的竞争,企业当中就会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这个具体补偿标准的话,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收入状况来进行一个确定。
  
  
  
总结:竞业协议一般指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盗窃罪认罪悔罪书范文,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文?
      盗窃作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一般办案机关都会严惩。但也不怕出一些人在犯罪后悔自己的错误有了清醒的认识,希望悔过以后好好做人。那下面我们就盗窃罪认罪悔罪书范文,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文......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几次
      我们不幸遇到一些事情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案件的审理有时候会涉及到司法鉴定,我们知道,有些时候司法鉴定的结果让我们不会很满意,或者又发现新的东西需要在一次的司法鉴定。那么,这时候就......


·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果需要辞职,只需提前1个月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程序是:1、本人上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2、单位......


·同居双方可以进行财产公证吗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为了避免发生财产纠纷,有的人就想进行财产公证。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居双方可以进行财产公证吗?如果可以的话,那同居双方该如何进行财产公......


·特别自首指什么 特别自首的主体是哪些
      我国的自首具体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不过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就是在进行认定的时候稍微有一些不同之处,具体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其实都是一样的。但是还有一点就是特别......


·交强险最高可赔偿的金额是怎么样规定的?
      那如果购买保险的话,那么在符合保险赔付的范围之内发生的事项都是可以进行赔偿的,所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比如说常见的就是交强险的购买,这主要是关于交通方面的保险购买,很多人......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