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批捕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聚众斗殴批捕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聚众斗殴一次,导致一人轻微伤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聚众斗殴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参与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参与斗殴的一方在斗殴开始前没有互殴故意,在斗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的,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不可能对每个罪名都单独规定批捕条件,意思就是法定批捕条件在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当中都是一样的。团伙聚众斗殴的这种行为,即便是从犯也有可能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全部如数抓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侦查。
总结:一、聚众斗殴批捕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开除有补偿金吗?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开除有补偿金吗?“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之间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方面必须遵照《......
·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做
出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解除劳动关系都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主要分为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和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导致的......
·管制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管制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一、什么叫做管制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
·在买二手房之时
在买二手房之时,交易双方可能不信任彼此,在签订合同后要给该合同办理一个公证手续。所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
·食指一节工伤鉴定评残为多少级?
食指一节工伤鉴定评残为多少级?十级,食指少了一节,伤残鉴定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手续过期企业拆迁怎么进行
手续过期企业拆迁怎么进行在企业进行拆迁的时候,一般是有拆迁许可证的,我们需要在拆迁许可的时间内进行拆迁工作。那么,如果出现手续过期企业拆迁怎么进行呢?企业可获得的拆迁补偿种类有哪些......
聚众斗殴批捕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