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制造毒品和贩毒哪个重?

  随着公安打击毒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毒品犯罪记录越来越少,但是面对毒品,还是有的人以身试法,想通过此赚取快钱,也有的沉迷于吸毒不能自拔。一、制造毒品和贩毒哪个重?制造毒品和贩毒相比制毒犯罪之后处罚会更重一些,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2)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3)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4)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管是制毒还是贩毒的行为,由于都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故此司法机关只要确定,购买已经犯法,那么就会根据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对方犯法的证据来量刑。对于那些非法走私毒品等的贩毒行为,由于已经犯法,故此会被量刑。
  
  
  
总结:随着公安打击毒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毒品犯罪记录越来越少,但是面对毒品,还是有的人以身试法,想通过此赚取快钱,也有的沉迷于吸毒不能自拔。一、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国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国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


·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开始计算时间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什么东西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什么东西我国《商标法》中对商标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转让权以及继承权等等。针对其中的禁止权,您知道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什么吗?我......


·从批捕到开庭的司法程序一般要多久时间?
      一、从批捕到开庭的司法程序一般要多久时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


·房屋拆迁以航拍图为准合法吗?国家有规定吗?
      一、房屋拆迁以航拍图为准合法吗?国家有规定吗?  为了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标准化和一定的公平性,很多地方政府都规定以某年某月的航拍图作为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分界线,航拍图......


制造毒品和贩毒哪个重?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