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

  一、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与逮捕、取保候审,同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因此肯定是不能同时进行的。一般在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有特殊情形或者满足取保候审要求,但不能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时候,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总结:一、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诈骗与集资诈骗谁重呢?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领域,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给老百姓的财产造成了不小损失。集资诈骗应该算诈骗的一种形式,这种犯罪形式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及不特定人群。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诈骗金额等因素......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有哪些?出租人(甲方):_________小冷便利店____承租人(乙方):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装修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


·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是谁?
      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是谁?一、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是谁?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可能是职员也可能时单位,具体的判断标准如下: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是谁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


·高空坠物的法律危害有什么?
      一、高空坠物的法律危害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在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更是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侵权责任法》:......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数......


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