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依据。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从而最大程度地追求事实的真相,提高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或如鉴定部门超越自己的鉴定范围等。因此,鉴定结论应该接受法庭的全面、严格审查。所以,在申请司法鉴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了解,看它是否有相关资质,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合法完备,以免影响法院的采信。二、司法鉴定受理期限是多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三、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从事鉴定活动必须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如果超过资质许可做鉴定,就是超范围鉴定,这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采纳,不同的鉴定机构可以从事的鉴定不同,超过业务范围做的鉴定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人们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找正规有资质的。
总结:一、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依据。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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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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