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违约赔偿、实际损害赔偿等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1、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违约金。二、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虽然没有给租赁物造成损害,但经出租人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仍未恢复。3、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4、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5、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是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如果是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金额或者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违约金就按照三个月的租金进行计算,如果不主张解除合同的在违约金支付之后可以主张承租方继续履行合同。
  
  
  
总结: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违约赔偿、实际损害赔偿等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一、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


·监视居住会留下案底吗?
      监视居住会留下案底吗监视居住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就目前的阶段来看,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尚未依法作出最后的判决之前,就不能认定其有罪,那么也就不能......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进行分割呢?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


·仲裁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市××厂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B职务:厂长请求事项:请......


·企业可以辞退疾病员工吗?
      企业可以辞退疾病员工吗?劳动者换重病病假期间,如果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劳动者病假......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