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拍卖房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吗?

  破产拍卖房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吗
  
  不成立,破产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
  
  (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
  
  (2)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
  
  二、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对于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应当适用于动产呢?笔者认为,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
  
  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有关破产拍卖财产的情况是显然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破产财产的认定上,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造成违法的行为,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破产拍卖房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吗不成立,破产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个体工商户域名备案的规定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域名备案的规定是什么?即使是微小型的企业,也是区别于个体工商户的,一般个体工商户多指生活当中常见的便利店,小型商场等。随着我国现在经济市场的管理体系已经越来越完善,国家......


·父母离婚孩子还能继承遗产么
      父母离婚孩子还能继承遗产么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判刑四年一般得服刑多久
      判刑4年,实际就应该坐4年。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会适当减刑。《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七十......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履约担保合同应该怎么写?
      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就应该执行合同条款,有时候,发包人非常谨慎,会要求对方提供一份履约担保合同。这份合同是承包方和银行签订的,如果承包方违约,银行要履......


·刑诉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诉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


破产拍卖房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