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

  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
  
  父母有继承权,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继承权的认定上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有关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法律上是明确的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总结: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父母有继承权,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仲裁裁决后起诉管辖是哪个法院?
      仲裁裁决后起诉管辖是哪个法院?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依据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的原......


·拘留期间什么时间吃饭
      拘留期间什么时间吃饭六点。拘留所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按时起床开饭。被拘留期间是管饭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具体吃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


·双重劳动合同与员工报酬争议处理
      劳动者同时参与两份职业的,就可能会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容易给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那么,双重劳动合同与员工报酬争议处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


·林地、林木座落四至,树种面积:
      林地、林木座落四至,树种面积:东:分水岭西:山根南:石孟子沟北:北岔阳坡面积:约390亩。二、林地、林木买卖年限:从2010年8月26日起至2080年8月26日止,期限为70年。三、付款方......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遗嘱设立人在农村怎么立遗嘱
      遗嘱设立人在农村怎么立遗嘱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


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