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在缓刑期间遵守什么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该怎么办?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事实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判缓刑的可能性是不太大的,因为军队及军人的形象是绝对不允许被玷污和侵犯,而且,由于犯罪嫌疑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这本身就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果判缓刑,和从重处罚的规定正好是相反的。
  
  
总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企业监管组的设立及其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


·退回补充侦查律师需要知情吗?
      退回补充侦查律师需要知情吗?退回补充侦查是需要告诉律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律师。补充侦查的情形:(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


·刑事案件法院说好时间开庭又说不开是否合理
      刑事案件法院说好时间开庭又说不开是否合理?刑事法院有正当理由延长开庭时间的决定是合理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因为公诉人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是: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


·劳动仲裁裁决后去法院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仲裁裁决后去法院需要什么材料?仲裁裁决后去法院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招标投标合同签约流程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合同签约流程是怎样的?在公司交易活动中,公司往往会选择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出最合适的交易方,完成一份完整的招投标活动;而且有一些项目是国家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投标形式才能完成的......


·遭遇非法集资应该找哪里?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有了一定积蓄后,都想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目前市场上投资理财公司很多,其中不少是打着理财的名义搞非法集资。如果老百姓不幸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应该及时的采取措施,为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