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女儿出嫁,还有她的土地吗?

  女儿出嫁,还有她的土地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农村土地确权之后以下土地会被收回。1.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土地将被回收从《土地管理法》上来讲,农地是属于农村村集体的,一旦你离开农村,在城市落户,有了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在法律层面和角度上来讲,你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而未得到批准重建的这些房屋,将被回收。2.超标的宅基地宅基地确权赋予了农民在土地上有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而确权中也明确规定,确权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可以再土地登记卡和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的数量,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村集体。3.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这些两年以上空闲宅基地坍塌房屋未使用的,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注销土地登记,集体收回。4.未办理手续的土地耕地确权证书中,农民合法耕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发的。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开垦荒地四类荒地,由国土部分进行依法处置,也禁止在耕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农村确权固然是好事,这些土地让农民实实在在的握在了手里,在履行这些法律法规时,应为农民切身利益着想,多些人性化,让农民和政府的配合下完成这确权之路。自古以来女性的地位都是比较低的,但是在当代中国,各方各面都在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嫁到外地之后,她原来的承包地就会被收回。但这一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因为是否能收回出嫁女性的承包地,要根据其在新居住地是否有取得承包地为依据。所以,在女儿出嫁之后,其在原来的居住地是否还有土地,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总结:女儿出嫁,还有她的土地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工伤鉴定下来赔偿款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
      一般公司员工在申请了工伤申请认定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到底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因为很有可能那笔赔偿金是用来交医院的医疗费的,也可能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费用,所以赔偿费问题对于申请工伤......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动迁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一直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实际生活中,动迁房买卖的现象存在的还是很多的,那么这种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呢?交易买卖时又有什么需要注意......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必须按遗嘱分吗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必须按遗嘱分吗一、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必须按遗嘱分吗?遗嘱有效的话就必须按照遗嘱分遗产,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所以我国食品局的工作任务其实非常繁重。管理好食品安全并且对这些食品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对......


·债权债务无离婚协议书怎样起草?
      债权债务无离婚协议书怎样起草?立协议人:男方:女方: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


女儿出嫁,还有她的土地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