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

  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过失犯罪引起的伤害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但是不是属于工伤事故要等认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犯罪在主观心态上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相应的犯罪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对于故意犯罪者即使自己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伤亡,不应当按工伤处理这是无异议的。但是过失犯罪,按照《条例》的规定,就完全排除了过失行为自身伤亡者享受工伤的可能性,这样的规定显然与世界同行的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冲突了。无论过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都不能改变行为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过失行为者发生伤亡,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为了在工伤保险中贯彻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中在犯罪之前加上“故意”二字,将劳动过程中的过失犯罪又导致自身伤亡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他们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二、过失犯罪的两种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综合上面所说的,过失犯罪一般就是在自己不经意的时候犯的错,而对于在工作中只要不是故意的去犯罪而伤害他人,那么这种行为一般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得到工伤部门的认可,最主要的就是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
  
  
  
总结: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过失犯罪引起的伤害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但是不是属于工伤事故要等认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相关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
      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一、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五年左右,《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计算
      在您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被他人侵犯财产的事情,诈骗他人财产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诈骗罪,从古至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也就是说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属于犯罪的,那么集资诈骗......


·一方无业但有房产抚养费以物折抵是否可行
      一方无业但有房产抚养费以物折抵是否可行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二、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


·交通事故责任方如何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要冷静的处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也要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逃避推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如何处理呢?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哪些费用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


·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
      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一、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根据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


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