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检察院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检察院起诉期限是多久?检察院起诉期限是一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像我们国家检察院所负责的最大的职能,就是对公安机关送交的按键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审查,然后看是否要交给法院来进行一个具体的审判,所以说在这方面的时间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是给于检察院一个月的时间,当然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它是可以进行中止或延长。
  
  
  
总结:一、检察院起诉期限是多久?检察院起诉期限是一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犯罪人员判处缓刑由谁执行
      犯罪人员判处缓刑由谁执行现在是一种社区矫正制度,也就是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协同派出所执行的。相对宽松了许多。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单凭录音能打胜官司吗
      录音是可以用来打官司的,但有一些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


·个人偷税漏税的情况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个人偷税漏税的情况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工伤鉴定后需要治疗怎么办?
      工伤鉴定是员工受到工伤后最基本的待遇保障,工伤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所获赔偿的金额。如果受到的是严重的工伤,在工伤鉴定之后还要进行伤残和劳动能力的鉴定,伤势未愈的劳动者还要继续......


·因被隔离2023年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因被隔离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辩护词诈骗民间借贷方面怎么写?
      辩护词诈骗民间借贷方面怎么写?一、民间借贷诈骗辩护词怎么写?民间借贷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弟弟委托,指定李某某律师担任涉嫌诈骗......


检察院起诉期限是多久?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