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全责负刑事责任吗?

  一、交通事故全责负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
  
  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二、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要判刑吗
  
  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都是要被判刑的。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责任通常就是指交通肇事罪,很多情况都有可能被判刑,一般会被判刑的情况都是发生在致人死亡或是肇事者逃逸的基础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在发生人员伤亡及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确实是需要判刑的。
  
  三、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怎么承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肇事者如果造成交通事故,使得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乃至死亡,是必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刑处罚的,倘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还超速、酒驾或是吸毒又或是事故发生后还胆小逃逸的话,那就更是罪加一等了。我国作为一个法制社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给予最大保护,对每一位肇事者也是严格惩处以儆效尤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有责任划分的,如果当事人属于全责,那么这起事故的费用将由全责一方全部的进行承担,负全责不一定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只要在出了事故之后好好的按法律规定的流程走,就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总结:一、交通事故全责负刑事责任吗?不一定;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哪些
      《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哪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所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合......


·最新股东变更协议范本
      最新股东变更协议范本公司股东变更,其实也就是股东将自己手里的股权进行转让,此时原则上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但不管是谁购买了股权,此时都需要签订一份股东变更协议。下面,我们为您......


·一、交通事故致多人轻伤如何处罚?
      一、交通事故致多人轻伤如何处罚?交通事故造成多人轻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醉酒则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


·识别真假产权证的办法
      近期在房屋交易中出现了房屋权属证书造假现象,一些不法人员非法伪造和使用房屋权属证书。专家介绍,辨别真伪产权证有8种方法:  一看封皮。真的产权证封面硬实有纹理,摸起来有凹凸感......


·电动车撞人锁骨骨折怎么赔
      电动车撞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是什么?1、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


交通事故全责负刑事责任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