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有什么?

  劳动仲裁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有什么?1、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质询,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仲裁庭和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证人证言仅仅是仲裁庭和法庭参考的依据之一,考虑到证人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应当是证据中最低的一类。2、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证据范畴,而证人证言必须是在开庭阶段才能陈述,所以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是无法提供证言证据的。但考虑到证言的性质,法律特别规定了,虽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言,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批准后,证人可以在开庭当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据仲裁员和法官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方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绝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这就是逾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驾驶证等。在开庭过程中,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或法庭的开庭活动。二、劳动仲裁的优越性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劳动和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如果双方在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又同意在私下解决纠纷的情况时,这时就需要申请人撤回劳动仲裁的申请,避免造成重复审理的情况。
  
  
  
总结:劳动仲裁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有什么?1、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的区别有哪些
      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的区别有哪些不参加工作的人是可以自己购买社保的。虽然普通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作或想自己购买社保,那么也是可以的,只是在缴纳......


·一、农村人怎么贷款购买房屋?
      一、农村人怎么贷款购买房屋?农村人若想贷款购买房屋需要带齐能够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的证据,买房贷款和实际上是否农村户口没关系。农村户口买房,也要按照相关购房合同程序。银行贷款,是指银行......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签劳务合同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签劳务合同合法吗?劳动合同没到期签劳务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应当解除未到期合同再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没有取得职工同意单位无权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保持原先的合同条件......


·私车公用无偿使用汽车租赁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私车公用无偿使用汽车租赁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一、私车公用无偿使用汽车租赁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出租方:承租方: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车主)的______(车牌号)_____......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审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审相关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


·二手房中介的骗人方式有哪些
      现今社会,二手房交易市场越来越大,二手房中介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不法的和黑心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利用各种各样的骗术来因二手房购买者上当,赚取利益。具体来说,二手房中介的骗人方式有......


劳动仲裁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有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