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二、 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 赌具和赌资;(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在现实生活当中,纪委主要是对于我们国家的一个机关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相关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监督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他人确实存在这样的一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可能会存在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并不能够来返还给个人。
  
  
  
总结: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
      遗弃罪的管辖权归谁?一、什么是遗弃罪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二、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负......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债券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有一种就是可转换债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以及债券法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灵活性相对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


·关于高空坠物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现如今房屋的建筑也是越来越高,其存在的隐患也是越来越多,其中关于高空坠物发生的频率也是逐年增加。那么关于高空坠物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高空坠物物业承担什么责任?这就涉及到本文的......


·学校致害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学校致害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199-1201条: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鉴定标准是如何划分的?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我国的土地资产属于国有性质,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一切使用权利,来源于承租关系。土地流转可以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由此引申的集体土地使......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