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租赁事实的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二,不能抵押的不动产有哪些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不动产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分析,但是在产权问题上的争议是阻碍事情有效解决的重大元凶,问题的处理需要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开展,但是最为关键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相应不同的情况,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面对保障自己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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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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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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