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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您都了解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是怎样的了,需要确定好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准备好会议资料,并通知到所有股东,在清点完到场人数签字后,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在会议中还需要律师见证,股东审议及表决签字,最后则是发文披露会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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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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