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二、可以得到无效婚姻经济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所谓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造成对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则为我们提供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此即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效婚姻除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范,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外,还直接侵害了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重婚者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同其结婚后,对方不仅要为结婚购置大量用品,消费大量钱财,而且因婚姻关系无效遭到周围人的嘲笑,甚至被扣上“第三者”的帽子而倍受指责,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因破坏他人家庭遭到重婚者的配偶方辱骂、殴打,人格尊严被践踏,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致于有的为此精神失常,丧失生活的信心。再比如,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为达到同他人结婚的目的而百般遮掩,隐瞒病情,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婚后感染性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无过错方不仅长期处于痛苦和恐惧之中,而且还要为治病支付大量医疗费,这给不知情的无过错方带来的痛苦和损害,远比因重婚对合法配偶方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对由此给受损害的无过错方带来的财产损失、健康损害、精神痛苦不责令予以赔偿或补偿,就会使无过错方得不到法律救助,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但是,通常在实际中,法院只能判决婚姻无效,因缺乏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所以,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很难得到关于损害赔偿的支持。相应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设立和完善。我们可以知道,由存在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的,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婚姻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也即双方不不存在婚姻事实。婚姻法对于撤销婚姻的情形,也是针对无效婚姻而提出的。
  
  
  
总结: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0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房屋贷款逾期还款有什么后果房贷逾期还款的后果:
      房屋贷款逾期还款有什么后果房贷逾期还款的后果:1、个人征信受损,影响今后各种贷款办理。一旦房贷产生逾期,贷款方会看到你的逾期还款记录。如果是比较严格的银行,即便你只逾期一天,银行也会......


·女方作为过错方离婚会少分多少
      女方作为过错方离婚会少分多少?过错方离婚会少分多少财产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驱逐出境怎么执行,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居住方式也有了多样性,比如现在一个国家可以允许不同国籍的人居住。但外国人在本国居住,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当发生犯罪事实时,会根据情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


·邻接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区别是什么?
      邻接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区别是什么一、邻接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区别是什么?邻接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区别是计算方式不一样。著作权的权利中,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


·噪音白天扰民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噪音白天扰民时间规定是怎样的?1、一般认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


·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又称外来工、民工,是指为了工作从农村移民到城市的人员。“农民工”的称谓是在改革开放后众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才出现的,他们是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