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无论是在对怎样的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其中都不能忽略犯罪主体,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构成犯罪,而在我国也有那种自然人和单位同时成立犯罪的情况,因而就需要仔细进行区分。那这个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二、串通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串通投标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本罪的处罚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阅读了上文之后,您应该知道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吧。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此罪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另外单位也是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此罪也会成立共同犯罪,不过此时也要注意不会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的情况。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无论是在对怎样的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其中都不能忽略犯罪主体,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构成犯罪,而在我国也有那种自然人和单位同时成立犯罪的情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合同法假期工资被公司克扣可以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假期工资被公司克扣可以离职吗一、劳动合同法假期工资被公司克扣可以离职吗?假期工资被公司克扣的员工可以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如何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如何扣除?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的扣除应当是按照合同专用条例当中所进行的规定,每延误一日的话进行,扣除0.3%的违约金,当然这个比例的基数的话是按照工程合同价款当中......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异态情形故,法律......


·出车祸怎么和肇事者协商
      1、司机买了交强险,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要求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复印病历,保存好花费的相关票据。之后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2、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


·主合同被撤销后担保合同怎么办?
      主合同被撤销后担保合同怎么办?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对于农民而言,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


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