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尽管道路安全法中规定了处罚交通事故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交通事故依旧是比较常见的,故而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法中耳炎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在处罚之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确定各方责任。
  
  
  
  
  一、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怎么认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我们可以知道,只要触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造成了交通事故,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公民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此外,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肇事后逃逸,是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总结:尽管道路安全法中规定了处罚交通事故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交通事故依旧是比较常见的,故而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法中耳炎规定了相应的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讲,此时单位一般都会与其约定一个试用期,当然并不是说必须要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之间也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当然,现实中,某些情况下也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那么哪些情......


·哪些民事诉讼不予立案?
      哪些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


·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如下: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


·冲红灯扣多少分,处罚依据是什么?
      冲红灯扣多少分,处罚依据是什么冲红灯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闯红灯的行为,现在行人、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闯红灯的情况都是很多的,其中一般对机动车的处罚要重一些,涉及到扣分等问题。那一般机动......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的哪些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机构对争......


·公司怎么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怎么应对债权债务纠纷一、公司怎么应对债权债务纠纷大多数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债权债务纠纷,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


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