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适用假释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

  针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有可能适用假释制度,从而早日回归正常生活,那么具体来说适用假释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司法程序,所以申请适用假释要谨慎,那么适用假释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假释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适用假释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假释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我们对“适用假释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可能符合假释的条件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分析是否具备假释的条件。如果具备,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来向法庭申请假释,帮助已悔过的犯罪分子早日回到正常生活。
  
  
总结:针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有可能适用假释制度,从而早日回归正常生活,那么具体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首先,相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后......


·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赔偿法的说明,行政执行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赔偿法的说明,行政执行的内容是什么?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


·哪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是不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的,那么就一定会构成抢劫罪呢?当然不是这样的,法律中对构成抢劫罪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同时也有一些是不构成抢劫罪的。那到底哪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呢?本文马上......


·开车喝酒很容易酿成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所以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
      开车喝酒很容易酿成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所以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因为醉驾酿成的惨剧,但是对于醉酒司机来说,即使被吊销了驾照这个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很困扰他们,那就是醉驾多长时间可考驾......


·湖南衡阳受贿是怎么样的
      受贿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我国的受贿罪,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应该行为要廉洁,不该作出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一)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


适用假释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