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现当代社会中

  现当代社会中,由于婚姻感情破裂,监护人的变更也随之而来。也或者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以其他资格人也可以申请监护权。那么申请监护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在法律规定中对变更监护人需要起诉吗这个问题是如何界定的呢?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需要起诉的。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所以,我们在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时候,要了解变更监护人需要起诉吗这个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步一步的进行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变更监护人,其实可能是因为发现孩子在另一方的生活过得并不好,所以选择进行起诉申请变更监护人,以便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这其实也是一种父母对孩子的爱。
  
  
  
总结:现当代社会中,由于婚姻感情破裂,监护人的变更也随之而来。也或者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以其他资格人也可以申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扣档案应该如何办理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扣档案应该如何办理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管辖规定是劳动方面的纠纷所发生的地方法院来进行一个具体的管辖,当然了,在分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具体的约定发生一......


·外卖有头发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


·离婚孩子抚养权标准
      本来夫妻之间就应该和睦相亲相爱,然而有的夫妻却在结婚之后因为一些矛盾而最终走向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法律是有规定的,一般是按照孩子成长有......


·民法总则由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什么?
      民法总则由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什么?随着我国法制水平不断提高,给人民群众的权益带来更好的保护。而对于司法考生来说,民法总则地位很高。其中,民法总则在司法考试中被经常提及。那么,民法总则......


·一、购买二手车如何查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 事故车是指发生过
      一、购买二手车如何查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事故车是指发生过较严重的交通碰撞、翻车和自燃等事故的车辆。事故车辆一般主体(主要是指内部)的骨架部分受到损伤,经过零邮件更换或者修复处理的。......


现当代社会中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