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关系。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对自身的情况对对方如实告知。但是,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隐瞒的情况,尤其是入职隐瞒已婚怀孕,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而对于绝大部分工作来说,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因而劳动者并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现今不少公司有对已婚尤其是已怀孕的妇女选择以各种借口不予录入的情况,导致妇女出于担忧或其他原因在应聘时会隐瞒相关信息,因此如果不是特殊的不能由已怀孕妇女工作的岗位,不能以已怀孕或者已婚为由拒绝其入职。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如何判断欺诈?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来判断。但可以通过往常的判例发现,隐瞒、伪造学历,伪造技术证书等手段绝对属于欺诈。对于食品行业而言,伪造健康证明也属于欺诈。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代表劳动者没有工资,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入职隐瞒已婚怀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了一定的了解。综上所述,结婚怀孕与工作没有关系,属于私人领域的话题。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想要进一步解答,可以咨询本站律师,尽快解决您的法律困境。
  
  
  
总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关系。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对自身的情况对对方如实告知。但是,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当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劳动法者在面对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况的时候,是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利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的规定,但是,我......


·误工费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较为直接的经济补助
      误工费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较为直接的经济补助,那么,打官司耽误的误工费有哪些存在条件,因为误工费的索取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的情况有一定的现存条件......


·一、驾驶人员负全责交通事故死亡一人会坐牢吗?
      一、驾驶人员负全责交通事故死亡一人会坐牢吗?需要坐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详细的明确,其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时间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交通事故等带有伤亡性质的事项时,通常需要作司法鉴定,用来确定下一步的具体事项应该怎么进行。因此,为了事件的顺利进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有着明......


·一、夫妻起诉离婚会查儿子财产吗?
      一、夫妻起诉离婚会查儿子财产吗?一般是不会查儿子的财产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把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了孩子。同时,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关系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