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

  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
  
  (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义务人是孩子的父母,缴纳时交的是父母双方的罚款,不是父或母分开缴纳。
  
  (2)可以在父亲户口地缴纳,也可以在母亲户口地缴纳。不是双方都要交,交时一般将双方的都交齐,拿到缴纳证明后在另一方户口地就不用交了。
  
  2、【或者是在小孩要上户口的地方交?】:孩子上户口必须随父或随母,如果孩子准备随父亲上户口,就应在父亲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当然在母亲户口地缴纳也行,但上户口时父亲所在地还会审核缴纳证明,有些麻烦;同理,如果准备随母上户口,最好就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缴纳。
  
  3、【再或者在一方交了罚款,另一方所在地还要交吗?】:不用,给另一方的审核单位看之前单位已经收缴的证明就可以了。
  
  4、其实还有另一种情况:在新的社会抚养费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是:夫妻户口地与居住地不符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居住地的,由居住地政府处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口地的,由户籍地政府处罚;户口地和居住地政府都没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由首先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地方政府处罚。
  
  在一地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再重复缴纳。
  
  新的社会抚养费条例可能变更为:统一由户籍地政府处罚。
  
  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收缴社会抚养费的部门可以是在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夫妻已经在缴纳过了就不需要再被要求缴纳一遍了。我们提示如果现实中遇到了被征收双份费用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起诉有关部门。
  
  
总结: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义务人是孩子的父母,缴纳时交的是父母双方的罚款,不是父或母分开缴纳。(2)可以在父亲户口地缴纳,也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


·开无犯罪证明必须要本人吗
      不是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去,父母持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你所在单位需要出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也可以,但对于一般单位......


·发明权等于专利权吗
      不等于,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要想成为专利权人,有两种方法:1、自己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符合授权的条件,依法授予专利权。2、通......


·乡下宅基地房子遗产怎么继承
      乡下宅基地房子遗产怎么继承?乡下宅基地房子作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一、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费用(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


·民事诉讼律师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律师义务是怎么规定的?律师的诉讼义务,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


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