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补缴条件

  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三、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六、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以上详细的说明了上海市社保补缴流程、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材料等,如果你也忘了按时缴纳社保,带上文中所需表格去当地社保中心进行补缴,手续也不是很麻烦,但是补缴也有条件规定,要六个月以内,或者是其他方式要求进行补缴的。
  
  
  
总结:补缴条件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一、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


·未付股权转让款解除协议的后果是什么?
      未付股权转让款解除协议的后果是什么?我们知道,股权是可以转让和变卖的,股权转让有相关的规定,在股权转让的时候,转让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且支付股权转让款才可以解除协议,国家......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可以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


·刑事拘留转批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拘留转批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判死刑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判死刑吗《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补缴条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