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法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的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证人的举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那么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法是什么?本站的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论证。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法是什么?
  
  第一、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其诉讼代理人,法院主动收集证据如前所述,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实务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主体上自然适格,但是法院提出的证据,就要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即法院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如有违反,法院的取证就无合法性可言,偏离了其做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将得不到保障。这种证据能否采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证据法定的角度,笔者认为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作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对此充分发表意见,以减少合议庭成员倾向性意见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第二、证据提出的时间是否合法。
  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时不得少于三十日,时间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超出举证期限不提交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逾期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例外情况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举证时间上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应当分别在一、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上对证据提出时间的规定,其本意是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督促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实务中法院对此要求并不严格。但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要求的期限进行举证,以免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对已方证据的抗辩理由,同时,也要在质证过程中对对方的此类证据提出驳斥意见,争取法院能以证据法定的要求不予采信。
  第三、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对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质证,首先是审查证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种,不属于其中之一,即可以排除其合法性。其次要对具体证据的形式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对形式要件的规定,如书证要提交原件、物证要提交原物、视听资料要有原始载体、证人证言要有证人到庭接受质询等。对此进行抗辩后,如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其证明效力将会大降低。证据的取得方式在民诉证据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质证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涉嫌以欺骗、强迫、收买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有可能影响其真实性,有做伪证可能的,应当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以降低对方证据的可信度,直至其法院不予采信没有证据的效力。
  第四、证据取得是否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公利益。
  这是证据合法性的最基本要求,主要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法院应当排除适用。如,当事人私自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如果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法律明文禁止方式取得的,实务中一般认定为不合法。对此类证据质证应当注意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对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进行考量,对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要注意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疑点,是否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如果再能提出证据进行反驳,就能达到一定的质证效果。通过上文的分析您可以了解到可以从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提出的时间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总结: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的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证人的举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多久出结果?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多久出结果?人社局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它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虽然这也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但客观上却发生了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此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要依法追......


·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包括哪些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怎么办?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怎么办?1、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主体,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大多数犯罪都是属于自然人犯罪。那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


·双方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
      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法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