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五级赔偿标准

  五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七级赔偿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级伤残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如终止合同还可以享受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劳动者的身体上的伤害给予的赔偿还是比较合理化的,这样一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身体伤害所带来的痛苦,另外也是希望劳动者能够积极的走出病情的折磨。
  
  
  
总结:五级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什么情况下房屋不可以出租?
      什么情况下房屋不可以出租?什么情况下房屋不可以出租?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


·贫困户或低保户名下可以有车吗
      看车的价值及来源。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不属于扶贫对象,不能成为贫困户或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的相关政......


·司法鉴定文书审核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是指我国的司法部门在对一些文书的鉴定上的规定和解答。这类鉴定主要是以鉴定的笔迹、图章、纸张等细节做较为详细的鉴定。那司法鉴定文书审核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就这类......


·一、乘坐出租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乘坐出租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1、......


·职务侵占16万判多少年
      职务侵占16万属于数额较大,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自首、立功、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一、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误工费是一半吗?
      一、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误工费是一半吗?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误工费还是一半的;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


五级赔偿标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