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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未到位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吗?

  股权转让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是指股东使用合法的途径将自己所拥有的股权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地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在公司各种关系利益纠纷中也比较常见,那么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实收资本未到位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吗?本文本站的我们将给您进行解答。一、实收资本未到位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吗?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一般需满足以下要件。《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二、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当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所变更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等详细信息。如果股东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则实际上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股权变更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变更。以上关于“实收资本未到位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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