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 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二、处罚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主体、职权、程序都必须是法定的);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③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同性质、同情节的处罚要一视同仁;公开就是处罚的过程、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公开);
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⑤处罚救济原则(行政机关应告知受罚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⑥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违反或有意图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一部法规,其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其中,这类条例注重的是警告,因此在处罚之后重点在于责令改正,一些情节轻者可从轻处罚;而屡责不改者也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总结: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区别是什么?
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区别是什么一、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区别是什么(一)认定标准不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是:每100ml血液......
·工伤认定10级能赔多少
我们都知道,进入了一个公司之后公司会为我们每个人购买保险,那么其中就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可能是您十分感兴趣的。那么工伤认定10级能赔多少?工伤保险赔偿是一个体系,也就是说他......
·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怎么样的?
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怎么样的?一、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时间是怎么样的?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出质人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由于仲......
·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
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
·婚后夫妻约定个人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后夫妻约定个人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有效。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