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么理解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有人问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只有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总公司承担。下面让我们为您解读有关问题,欢迎阅读。一、总公司才有法人资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1、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定义就可以知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签署合同的权利与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分公司的母公司。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隶属机构,合并到总公司进行财务核算。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更多公司法人的问题您还可以咨询律师。
  
  
  
总结:有人问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只有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车祸的误工费怎样计算方法是什么?
      车祸的误工费怎样计算方法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签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签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生活中,相信您都听说过空头支票这个词,那么你是否知道什么是空头支票呢?而要是当事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又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


·车辆涉水保险公司是怎么定损的
      很多车辆买了保险就觉得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就会赔付,其实不一定的。都是看条款的,特别是涉水保险这一块,要求很严格,车主只要操作错误,就会被保险公司拒赔,那么车辆涉水保险,保险公司是怎么......


·打架把人家砍伤了会挨关多久
      打架把人家砍伤了会挨关多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


·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附期限股权转让协议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______签署。合同双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注......


怎么理解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