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我们因为工作而导致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时

  当我们因为工作而导致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时,我们就需要第一时间通知我们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般就会向当地的国家相关机构进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再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在工伤鉴定机构给出工伤鉴定结果后,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工伤鉴定结果出具的工伤鉴定结果的损伤等级来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九级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家补助费: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通过以上我们为您总结,九级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您都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工伤鉴定的级别总共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赔偿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当我们因为工作而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后,我们应该尽可能块的向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如果我们的用人单位不帮我们申请工伤鉴定,我们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去申请工伤鉴定。
  
  
  
总结:当我们因为工作而导致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时,我们就需要第一时间通知我们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般就会向当地的国家相关机构进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借条最新法效具体是怎样的
      借条最新法效具体是怎样的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
      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那么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呢?所谓抚养费就是父母对孩子的成长所给予的费用,承担抚养费这是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下文就将为您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外勤人员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外勤人员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1、申报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


·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专利权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专利权管辖规定是第1审类型的案件是应当由各个省或者是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范围之内,......


·一、作为消防员随时可以辞职么?
      一、作为消防员随时可以辞职么?不可以,消防员不可以随时离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当我们因为工作而导致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