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
在我们的生活中,遗产继承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生活中总是有个别人因为遗产问题而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大打出手不顾亲戚之情。那么,代位继承是什么呢?我国法律对于代位继承有何相关的法律规定呢,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呢?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依此规定,在我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 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认定代位继承,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制度。
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 发生代位受遗赠
2.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存的,只得由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已死亡的,因其无继承能力,不能继承,这才发生代位继承。因此,代位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亊实为发生根据和前提条件的。
3。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不能是旁系血亲,也不能是长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只得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此种情形下,如继承人尚未來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发生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我国现 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得为 被代位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人,其他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人。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是代位继承发生的一个条件。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例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捤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 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
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看完上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想必您都对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有了相关的了解,我们国家法律对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希望您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总结:在我们的生活中,遗产继承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生活中总是有个别人因为遗产问题而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大打出手不顾亲戚之情。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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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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