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委托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对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司法鉴定它是一项利用专业的知识所进行的鉴定他的鉴定结果对于法院进行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关于司法鉴定也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则上的规定,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司法鉴定委托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司法鉴定委托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完善了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
  
  1、原办法规定,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鉴定意见书上复核人签名,有的则无。
  
  2、修订版《通则》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相比,修订版《通则》施行后,复核是必经程序,复核人必须在鉴定意见书上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否则就会导致鉴定意见的效力因欠缺这一必要程序而受到重大影响,甚而无效。
  
  二、重新鉴定更加规范
  
  1、重新鉴定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是原则,仍委托原机构是例外。
  
  2、接受委托的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重新鉴定的复核程序中,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为其指导原则,但不是必须。
  
  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规则
  
  (一)补正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二)原鉴定意见书上补正是原则,另行出具补正书是例外。且也应当有一名以上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三)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
  
  首先在这个通则部分司法鉴定的一些机构资质进行了规定。还有就是增加的一些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并且还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补正的一些范围,包括图表或者图像不太清楚的情况。
  
  
总结:我们国家对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司法鉴定它是一项利用专业的知识所进行的鉴定他的鉴定结果对于法院进行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关于司法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重婚可先起诉后取证吗?
      重婚可先起诉后取证吗?不可以先进行起诉,案件的审理最重要的就是证据,有证据才能依法的进行起诉。可以证明重婚罪的证据有: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


·肇事逃逸走车损的流程是怎样的?
      肇事逃逸走车损的流程是怎样的?肇事逃逸走车损的流程:报案→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要先抢救受伤人员,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小区的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小区的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一、小区土地房产证如何办理?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土地......


·解除合同属于形成之诉吗?
      解除合同属于形成之诉吗?解除合同属于形成之诉,属于对双方的合同进行变更处理的诉讼行为。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


·一、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一、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吉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的责任人员来进行一个出具,交通肇事中伤残鉴定费在起诉中提出的,谁提出谁预交,一般就是被害人提出,并预交。鉴......


·永州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永州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永州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


司法鉴定委托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