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一、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3、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但是,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二、谁会被刑事拘留?
   (一)公安机关能拘留的范围: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能拘留的范围:
  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三、什么时候能采取拘留?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四、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到底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法律中规定的能够采取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当然人民法院仅仅是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具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也是要严格控制拘留的期限,不能进行违法拘留,否则的话相关机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分配方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划分的比较清晰一些。那么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分配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怎么......


·商业用地房产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
      商业用地房产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一、商业用地房产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但若是商住两用,那么使用年限则为50年,两种说法都对。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一、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


·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类案件一直都较为重视和办理,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经融秩序。这类案件一旦查明,我国的相应机关会按案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下面我们就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有......


·淮北市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各地由于经济的发展不同,以及土地的类型等不同,就会存在不一样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什么是征地补偿?什么又是征地补偿标准?淮北市征地补偿最新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有关问题,......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可以重新分吗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可以重新分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下列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离婚时......


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