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有些人无缘无故就会扰乱他人的一些行为,甚至是强要他人,或者是破坏他人的一些财物,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刑法当中也就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当然需要情节严重,很多人想要了解,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两天严重,他是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规制的,比如说如果多次的强拿别人的财物,或者毁损他人的财物的话,那么也是属于情节严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强拉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也属于。
  
  
  
总结: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有些人无缘无故就会扰乱他人的一些行为,甚至是强要他人,或者是破坏他人的一些财物,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对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技术转让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一、技术转让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


·一、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一、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有哪些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离婚带来的后果不知双方感情的丢失,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扶养费问题。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好就无法正常支付孩子的日常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避免出现抚养费支付......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


·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什么收益分配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对收益总额进行的分割,它主要是以公司的税息前利润(即利息、所得税和净利润)为对象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的分割,那具体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