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者找我国的合法单位进行工作时

  劳动者找我国的合法单位进行工作时,相关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来保证彼此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进行相关合同的签订。劳动着有权力要求有人单位进行一定的索赔,那工作十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这类问题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工作十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都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其中关于对仲裁时效的计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这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义务,我国政府对这类单位的相应处罚。
  
  
  
总结:劳动者找我国的合法单位进行工作时,相关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来保证彼此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进行相关合同的签订。劳动着有权力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除外,还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除外,还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进出起诉。那对于劳动争......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应当将小孩列为不当出生诉讼案件第三人,理由如下:一、小孩不是原告。首先,如前所述,过错医疗行为本质上侵犯的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而并未加......


·涉嫌合同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劳动合同法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强奸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强奸罪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强奸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


·行政拘留去探望需要怎样准备呢?
      行政拘留去探望需要怎样准备呢?行政拘留属于拘留的一种,是一种行政处罚,在拘留期间进行探望有很多要求,不是随便每个人都有探视权,探望时间也有限制,而且有专用的会见区,去探望时需要准备......


劳动者找我国的合法单位进行工作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