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诈骗罪行为犯结果犯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关于行为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是比较具有争议的,和行为犯相对应的当然就是结果犯了。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民众脑海当中根本就没有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具体的概念的时候,只是有少部分的民众也会比较好奇诈骗罪行为犯结果犯的依据是什么?所以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一、诈骗罪行为犯结果犯的依据是什么?诈骗罪是属于行为犯罪的。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二、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当中对诈骗罪是按照行为规范来处理的,因为诈骗的整个过程就是通过实施某些行为而最终达到相应的结果的。其实作为普通的受害者,也不需要对诈骗的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去做过多的研究,真正掌握一些懂得防范诈骗的方法才是对我们最有用的。针对诈骗罪行为犯结果犯的依据,我们就给您介绍到这里了。
  
  
  
总结:其实关于行为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是比较具有争议的,和行为犯相对应的当然就是结果犯了。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民众脑海当中根本就没有行为犯和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缺陷责任期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意思内容包括哪些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1、定义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


·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怎么办一、怎样变更子女抚养?1、协议变更是第一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生活中,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和谈判,并签订调解书。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呢?我们将为您......


·商铺拆迁:遇到停水停电如何应对?
      商铺拆迁:遇到停水停电如何应对?首先,如果违法主体是政府部门,那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实施了停水停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


·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免罚金
      在哪些情形可以减免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孕是不是重婚?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孕是不是重婚?根据刑法规定婚外孕不一定是重婚,首先要看我国法律上认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上所认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结婚但却以夫妻名义......


诈骗罪行为犯结果犯的依据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